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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卡板的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时间:2022-03-30 返回列表

佛山卡板的熏蒸处理的报检要求

1、办理出口卡板熏蒸的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发票、清单、合同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2、佛山卡板的报检单上的信息必须与随附单证上的信息相符。即: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重量、输入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唛头等必须相互一致。

3、合同或出口企业对佛山卡板的木质品熏蒸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其特殊要求必须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上体现。

4、出口木包装的英文名称:

A、佛山卡板:是指一种水平的木制平台,其最小高度适合于卡板车和叉车或其他相应的装卸设备的装卸和运输。卡板可带有上部构件,但不形成六面体。

B、木箱:是指用木材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具有六个面的长方体。木箱有两种常见形式。

C、木垫:是指置于货物底部,对货物起到加固、防滑或防震等作用的木质材料,垫木的数量与货物本身的数量不相关联。

D、其他:除上述几种常见木包装外,对难以把握定义的、没有规则形状的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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